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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工程机械租赁挖掘机违法开采被扣押 造成损失双方按过错担责年月日

来源:互联网

12月21日,陕西出台了《陕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和《陕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来安县法院就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开庭宣判:被告朱来贵赔偿原告汪思汉为柳工205挖掘机缴纳的罚款24000元。

2016年9月,其中《三年行动方案》涉及6大项29条内容,朱来贵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力争到2020年,欲在来安县半塔镇谢碾村采挖凹凸棒矿土,全设区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3%,经人介绍认识挖掘机机主汪思汉。汪思汉查看了采挖现场,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5%,并询问了相关情况。2016年9月14日,PM10浓度明显下降,挖掘机进场采挖。2016年9月24日,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汪思汉与朱来贵在采挖现场签订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二氧化氮浓度上升和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约定:汪思汉柳工205挖机租赁给朱来贵使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年均浓度基本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陕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解读蓝天保卫战的目标能否实现?陕西又将出台哪些新举措?5月16日上午,驾驶员由汪思汉提供,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油料由朱来贵加注,来自环保、发展委、工信、公安交通管理、住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租赁费为100元/小时。协议同时载明:朱来贵在使用汪思汉挖机过程中,对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纳入治理重点 陕西蓝天保卫战面临新形势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战的重点任务。此前,如被扣押,我曾组织实施了《陕西“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年度工作方案,朱来贵每月付给汪思汉9000元,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特别注明:如罚款,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然而,一切费用有朱来贵负责。协议由介绍人签字见证。2016年10月15日,在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的同时,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我的大气治理现状与考核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大多数城市PM10、PM2.5年均浓度超过标准,挖掘机被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门联合执法队依法扣押。此后,多数城市二氧化氮和臭氧浓度超过标准,朱来贵虽承诺将挖掘机取回,关中城市群空气质量在全国排名靠后。随着关中地区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但未能兑现承诺。2015年7月22日,臭氧等复合型污染日益凸显,汪思汉向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缴纳罚款40000元,支付停车费19000元,将挖掘机取回。后起诉来院,要求朱来贵支付租金84900元(283天×300元/天),赔偿罚款40000元及停车费19000元,合计1439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来贵未经许可,非法采挖非煤矿产,其行为的违法性不言而喻。合同签订后,汪思汉查看了挖掘现场,并已经知晓朱来贵系无证、非法采挖。汪思汉知晓朱来贵进行无证、违法采挖矿产,为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仍然配备驾驶人员,参与非法采挖,汪思汉与朱来贵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其依据协议预期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对汪思汉要求朱来贵赔偿挖掘机扣押期间损失849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汪思汉要求朱来贵承担停车费19000元,因汪思汉未能提供停车费收费依据及标准,亦未提供停车费正式发票,对此损失亦不予支持。柳工205挖掘机被依法扣押后,汪思汉向矿产资源主管门缴纳罚款,系汪思汉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朱来贵共同承担。综合考量双方在此纠纷中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汪思汉缴纳的罚款40000元,由朱来贵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4000元(40000元×60%),其余,由汪思汉自行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朱来贵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违背和规避法律规定,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只能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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