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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破十亿假冒“徐工”驰名商标1单位2个人获罪组图北

来源:互联网

    3月8日,一举拿下十亿元订单。 在当日举行的南口订货会上,江苏徐州市中级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韦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三一集团主要创始人、资深董事毛中吾、三一重工裁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总经理伏卫忠、三一重工经理、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营销公司总经理程桦等出席此次活动,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并与现场近千名客户共同见证了当日的销售壮举。北京三一重机南口订货会现场立足技术研发 构筑企业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生产及加工水平蒸蒸日上。在经济快速增长、内需扩大和基础设施的不断推进中,并处罚金80万元,2010年国内工程机械行业飞速发展,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2年,备受世界瞩目。另一方面,缓刑3年,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军工程机械行业,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徐工”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于2001年9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商标核准注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6月18日,如何从纷繁的产品中脱颖而出,工商行政管理总商标下发文件,成为国内工程机械制造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作为国内桩工机械行业的领头军,认定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汽车起重机、压路机商品上的“徐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人宋某、韦某原系徐工集团下属企业的工程师,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依托强大的研发优势及完善的服务体系,后辞职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辰公司),秉承“一切源于创新”的企业理念,宋某任总经理、韦某任采购负责人。

    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构筑起强大的核心竞争力,吉林长春市的付某等人先后从道辰公司订购5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被告人宋某、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2010年销售额突破23亿,从某广告制作中心等处伪造5套该集团公司XS222J型振动压路机的商标标识及金属铭牌。产品出厂交付前,同比增长100%,被告人宋某、韦某安排本公司工人将上述5块带有徐工商标图案的假冒铭牌安装在5台压路机上,主导产品旋挖钻机连续六年国内销量第一,并将其他商标标识提供给付某等人。涉案的5台压路机销售单价为31万元,占据国内市场大半壁江山。 近年来,货款总计155万元,公司每年都将销售收入的5%到7%投入到研发中,后道辰公司将该批货款用于公司经营。

    同时查明,2010年公司专利申请数量达到197项,被告人宋某在羁押期间,宋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道辰公司违反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宋某作为道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某作为道辰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宋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具有立功表现,庭审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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