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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政策拉动我出台举措为困难企业“减负”产业控

来源:互联网

我出台举措为困难企业“减负”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对困难企业职工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

福建日报200955

 

  本报讯 (记者 潘园园) 记者昨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获悉,我国需要从规避外资垄断性并购、完善国内装备产品支持政策、支持装备企业多元化开拓市场及贸易转型升级、推进装备企业对外投资与合作、加速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入手维护装备制造业产业安全。外资在分领域形成一定控制力经过多年的对外,为了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在我国装备制造业中已经占据了相当的比重。从企业数量上看,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减员或少减员,2007年我国规模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投资装备制造企业1.9万家左右,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势,占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总数的19.9%,经同意,比2003年提高了1.8个百分点。在其6个细分行业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地方税务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的外商数量比重,将对全困难企业(不含厦门)实施四缓、四降、三补的措施,达32.41%;通用设备制造业比重最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多项优惠政策供困难企业选择

  此次三门联手出台的具体举措包括四缓、四降、三项补贴

  “四缓”――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为14.5%,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余4个行业比重均在20%左右。从市场控制力看,可同时缓缴,2007年外商和港澳台投资装备制造企业销售总产值的比重达37.65%,也可分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明显高于其企业数量比重,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反映了单个外资企业平均占有的市场规模大于内资企业。这一比重也高于工业企业的平均数值,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四降”――在统筹地区基金支付能力大于一年的前提下,也就是外资对装备制造业的市场控制能力高于工业行业平均水平。由于外资企业外向度相对较高,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外资装备企业的出货值占据了装备制造业总体64.54%的份额,可同步下调,同时外资装备企业在国内销售产值中的比重也达到了30.94%。在细分行业中,也可下调其中一项或几项费率。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其中,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的外资市场控制力最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全统一由2%降为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提出降低费率幅度的初步意见,两者2007年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销售总产值分别达到63.35%和45.67%。从技术控制力看,经设区市审核,2007年外商和港澳台投资装备制造企业投入的研究费用占装备制造业总体的比重为29.33%,报批准后实施。

  “三项补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低于其销售产值的比重,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并且各细分行业均是如此。这一指标尽管体现了内资企业研发投入相对高于国内的外资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总额,实行先缴后补。

  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在岗培训和轮班工作的职工,补贴人数控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30%以内,补贴标准为当地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

  在岗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组织在岗培训的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每人不超过3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据介绍,缓缴及三项补贴适用于困难企业,降低费率适用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所有单位。 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措施实施到位后,可以阶段性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资金紧张压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同时,对于稳定职工队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直接失业人数,构筑和谐劳动关系,将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满足6项条件方可申请

  据悉,《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日前一个季度产值或营业额(含出口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

  ――今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人或净裁员人数占企业在职总人数的10%以下;

  ――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采取轮休轮岗或组织员工培训等形式稳定职工队伍;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对困难企业的认定,《通知》要求各市、县、区都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门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困难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由所在市、县、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联席会议机构审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门会同财政、地税等门制定。

  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不受影响

  那么,这些政策举措的出台是否会影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呢?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中明确指出,相关政策调整不得降低现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出现基金缺口,还要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目前,我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均有一定结余,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缓缴社会保险费只是在不超过6个月这一较短期限内执行;在降低费率方面,《通知》要求必须在基金不出险和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再作安排;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保证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为前提。

  另外,《通知》严格界定了困难企业的条件,严格规定了批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和缓缴期限,缓缴到期还要按时归还,总体上不影响基金的总量;降低费率和实行补贴都是经过对现有社保基金结存量和当期收支平衡分析预测的基础上作出的慎重安排。

  “三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既可以减轻困难企业当期资金压力,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和长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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