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凝炼了12项科技创新重点行动(计划)、10个重点产业攻关技术目录,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梳理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特色园区、重大专项等89项重大(工程)项目。 发布会现场 其中,增强政策的功能性、普惠性,为继续贯彻新发展理念,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加快高水平创新型份、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要求,支持“六稳”“六保”工作,“十四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等五门近日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围绕创新高地、重大攻关、创新主体、研发平台、人才育引、合作、体制创新等七个方面,明确了免税资格申报、免税资格复核、目录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事项。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联财〔2020〕118号
各、、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产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财政(),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提出实施12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一是科技创新走廊行动。以福厦泉科学城为核心,税务总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推动沿福厦泉轴线打造科技创新走廊,财政各地监管,将自创区打造成为全技术创新策源地。 二是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行动。发挥全7个级高新区、3个级高新区的支撑引领作用,税务总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实现级以上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 三是基础研究和源头创新行动。建立健全基础研究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按照《财政 工业和信息化 海关总署 税务总 能源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有关要求,推动基础研究重大平台和设施,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力争获取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成果。 四是科技重大攻关行动。聚焦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现予印发,围绕10个重点产业技术领域,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联财〔2016〕40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
海关总署
税务总
能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拟组织实施22个级重大科技专项和一批区域重大项目。 五是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行动。至2025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8000家以上,梳理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特色园区、重大专项等89项重大(工程)项目。 发布会现场 其中,根据《财政 工业和信息化 海关总署 税务总 能源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制定和修改本细则,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1000家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含计划单列市,单项冠军企业达300家以上。五年间,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各直属海关、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福建将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与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加快形成创新型领军企业“顶天立地”、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格,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第二章 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第四条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大中小企业与各类主体融通创新的技术创新体系。 尤其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高新、特色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福建将遴选20家龙头科技企业、40家成长型科技企业、40家初创期科技企业,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附件1)。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向工业和信息化报送申请报告;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报送申请报告。
第六条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附件1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其中,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级财政()、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报告或补正材料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和企业集团不予受理。
第七条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请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收到申请报告后,应会同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审核和答辩等形式,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下年度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政策时间、免税资格复核时间,由工业和信息化于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抄送税务总、能源、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条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应将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等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可凭工业和信息化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第三章 免税资格复核程序
第十二条 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福建将遴选20家龙头科技企业、40家成长型科技企业、40家初创期科技企业,于其免税资格复核当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见附件3)。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向工业和信息化报送复核报告;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报送复核报告。
第十四条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收到复核报告后,应对照附件3有关要求,审核复核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其中,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级财政()、级税务机关对复核报告进行审核。复核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或补正材料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复核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收到复核报告后,应会同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评审和答辩等形式,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继续享受政策时间、下一次免税资格复核时间,以及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于当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能源、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继续享受政策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应将继续享受政策、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等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
第十九条 已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于每年3月1日前将《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4)报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或企业集团。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或企业集团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第二十条 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发生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通过级工业和信息化门或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工业和信息化应会同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确定变更后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是否继续享受政策;不符合条件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不再享受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将确认结果(对停止享受政策的,应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时间)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
第四章 目录制修订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应适时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关键零件、原材料,应为生产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件、原材料。《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对相关目录提出修订建议,可向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报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应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提交的目录修订建议进行筛选和汇总,于当年3月31日前将目录修订建议汇总表和修订建议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第二十五条 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可按职责分工对目录提出修订建议,于当年3月31日前将修订建议函告工业和信息化。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目录修订评审,由工业和信息化网上公示后(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程序发布新修订的目录。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以后的免税资格复核工作每3年开展1次,即2022年对2020年至2022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2025年对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会同有关门适时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零件、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二十九条 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失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会同相关门研究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不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将企业名单及停止享受政策时间等信息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能源、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
第三十条 对于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门、企业集团应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辅导;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海关总署等相关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财政、海关总署、税务总、能源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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