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反垄断法》如期实施。商务、发改委以及工商总将分别从经营者集中、价格垄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方面开展对国内反垄断的执法工作。涉及上述三方面内容的行业将面临全面整顿。
在生产及销售环节中拥有诸多行业规范和“”的汽车行业是否也将接受《反垄断法》的“洗礼”?《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发展是否有利?《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与《反垄断法》的矛盾又如何化解?这些疑问一时间成为了业界的焦点话题。
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主要是限制企业垄断经济、垄断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等,汽车行业品牌、企业众多,所受影响并不大。
此外,就《反垄断法》是否适用汽车行业,也曾经引发争论。一些汽车企业人士提出,分的汽车行业可得到豁免,如美国境内的汽车企业就不受《反垄断法》约束,汽车行业是否也可以得到豁免?
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进口汽车工作陈效禹日前向记者明确表示,汽车行业不会得到豁免。
国内《反垄断法》适用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四个方面。陈效禹表示,(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成为汽车行业适用《反垄断法》的重点研究领域。
据相关专家分析,汽车行业中,品牌、企业众多,横向联合垄断现象不可能存在,但厂家、销售商、供应商三位一体的控制,形成市场价格垄断,已经涉嫌纵向垄断,这点在进口车方面尤为明显。
这一问题在汽车市场的体现,即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向经销商制定指导价格,限制了经销商定价范围,同一汽车品牌的经销商之间无法展开充分的价格竞争,从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据汽车流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7月12日,WTO研究会“反垄断法执法暨控制经营者集中配套法规专题研讨会”,明确指出《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将对汽车行业产生重要影响。该次会议后,WTO研究会产业和汽车流通协会进口车工作启动了汽车行业适用反垄断课题研究以及相关证据搜集工作。这份研究报告预计将在8月内完成。
焦点由《反垄断法》引出的最大争议是,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与《反垄断法》相违背。相关规定面临调整,但至于如何协调,具体方案目前并未出台。
《办法》规定,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鼓励4S店销售模式。这虽然对进口车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使汽车生产企业拥有了强大的话语权,客观上造成了限制最低销售价格、限制跨区销售和品牌授权专卖等涉嫌垄断的现象出现。
而实际上,处于弱势的汽车经销商对《办法》的质疑由来已久。
一直积极提议修改《办法》的亚市总经理苏晖认为,《办法》实际上赋予了厂家对销售的高度控制权,没有充分尊重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厂家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客观上更有利于形成厂家的强势或垄断地位,使本来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汽车销售企业更加弱化。他建议,门要营造汽车服务贸易领域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该强化垄断。
在苏晖看来,《办法》使各汽车厂家为了垄断市场,都全力推行4S店的经销模式,而忽视了不仅销售成本低,还能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宽松消费环境的二、三级汽车经销店和销售市场,造成这类有形市场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这不仅有违《反垄断法》,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面对来自汽车市场要求修订《办法》的强烈呼声,商务相关门正在委托汽车流通协会草拟《办法》的修订方案。随着《反垄断法》的正式出台,相关修改方案也将很快浮出水面。
据了解,目前《办法》的修订方案已由汽车流通协会上报给商务等门,年内将正式出台。届时,《办法》将更名为《品牌专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细则》仍将坚持《办法》的大方向,但会把其中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内容更改成符合要求的规定。“虽然一些具体事项还未确定,但可以肯定,调整后《细则》和《反垄断法》的精神具有一致性,最终是有利于汽车市场特别是进口车市场健康发展的。”该人士表示。
声音对于《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对汽车业的影响,业内的声音主要分成了两派。
支持者认为,《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厂家对经销商的最低限价将可能被认为是垄断行为。如此一来,消费者得利,经销商获得销量,厂家有了更大市场份额,三方获益。
但也有经销商认为,分区制恰恰保护了区内经销商的利益。由于各地方经济条件差异较大,车价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越靠近中心城市地区,车价也就会越低。如果不分区,就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到中心城市购车,非中心城市的经销商就减少了客户源。
最低限价本来就是矛盾的统一体。虽然最低限价限制了经销商采取更接近实际市场的价格策略,但它也恰恰保护了在市场混战状态下的所有经销商的共同利益。为了减少库存,在市场不好时,经销商赔钱卖车的窘境早已屡见不鲜。为了保证利润,同一地区的同一品牌经销商、同一细分市场的不同品牌的厂家,都曾主动制订过价格联盟。由此来看,最低限价不会因为反垄断法而取消,就算是名义上取消了,也会改头换面重新再来。
资深汽车评论员吴迎秋认为,因为汽车业是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反垄断法》对汽车业影响不大,但《反垄断法》在细节上可以弥补《办法》的缺陷。
对上述观点,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汽车营销专家刘同福表示认同,他认为,《反垄断法》对于正在实施的《办法》会有很大的影响,《反垄断法》是的法规,而《办法》是行业中的法规,如果《办法》中有和《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地方,肯定会以《反垄断法》为主,因此未来《办法》中的很多细则都会更改。
《反垄断法》对厂商关系也会有很大影响。刘同福认为,厂家和经销商的地位会逐渐平等,经销商的话语权变得更强了。这对汽车产业的发展是好事,对企业自身也有利。
刘同福认为,从市场流通的规则角度来看,《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双方的发展都有好处,如果双方都根据市场规则来办事,会更加符合经济运行规律,更符合消费者需求。而如果厂家处于强势地位,则其在生产产品的过程可能会更加依照自我意识而忽略市场的反馈,这无疑会导致消费者的流失。所以,厂家和经销商关系的和谐将使车型更加接近市场,更加注重消费者需求,从而更进一步地提升销量。
链 接: 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重要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促使经营者在竞争机制作用下,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福利,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中,“禁止垄断协议”被作为第二章放在重要的位置。其中明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包括“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联合抵制交易”等等,都是垄断协议的一种。一旦商务反垄断主管机构认定经营者有垄断协议之后,将责令制止,宣布协议无效,并可对经营者处以罚款;而实施垄断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汽车行业当中的“最低限价”和“加价卖车”等现象就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限制。
在行政垄断方面,《反垄断法》也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界定了包括及其所属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的“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等行为。同时,对于认定的具体垄断行为,也将受到处罚。对此,在汽车行业内一直都存在的本地汽车产业保护性采购规则将得到遏制,进而为全国的各大汽车生产厂家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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